法院批准逮捕后,法院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批准逮捕权专属于公安机关,逮捕检察院和法院分别具有批捕权和特定情况下的执行决定逮捕权。但无论批准或决定机关是法院谁,逮捕的批准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
一、逮捕法院批准逮捕谁执行
面对法院批准逮捕的执行情况,执行逮捕的法院机关是公安机关。
1.根据我国法律体制,批准逮捕权专属于公安机关,逮捕而检察院和法院则分别享有批捕权和在某些情况下的执行决定逮捕权。
2.具体而言,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批准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逮捕
3.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可自行决定逮捕。
4.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也有权决定逮捕。
无论是由检察院批准还是法院决定逮捕,其执行权均归属于公安机关。
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程序
律师在线提醒您,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程序时,需严格遵循法定步骤。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在执行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
3.若被逮捕人拒绝签字或按手印,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4.逮捕后,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如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并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这一系列程序确保了逮捕执行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三、法院批捕后公安机关职责
在法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职责变得尤为重要。
1.公安机关需负责执行逮捕令,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及时、合法地羁押。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逮捕程序,保障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
2.公安机关还需在逮捕后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以进一步核实案情,并根据讯问结果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或继续羁押。
3.公安机关还应及时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以维护社会的知情权和被逮捕人家庭的合法权益。
4.公安机关在整个过程中都应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确保逮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公正处理。